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91民初0078号
原告:陆合肥。
委托代理人:何**,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香槟之约园D幢42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合肥诉被告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合肥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合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合肥撤回对被告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陆合肥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