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8629号
原告:杭州余杭区经济开发区中发木门店,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红丰社区4组。
经营者:戴建。
被告: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望梅路9号807-808室。
法定代表人:江伟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区经济开发区中发木门店诉被告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余杭区经济开发区中发木门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318元,减半收取2659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区经济开发区中发木门店负担。
审 判 员 楼德卫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顾磊君
书 记 员 梅晨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