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奥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919号
原告:杭州奥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宣家埠村3区1号1053室。
法定代表人:高昌国。
委托代理人:吴鹏飞,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1号写字楼第5层A525室。
法定代表人:江伟刚。
原告杭州奥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华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17日签订《购销协议》,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供应指定装饰装修材料。2019年4月1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其尚欠原告材料款90000元未付,并承诺于2019年7月30日前付清。现上述欠款已逾履行期,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9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如下证据材料:
1、《购销协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
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90000元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并对原告的证据放弃质证权。
经审理,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采信规则,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合理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奥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奥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9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逾期未上交的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丁伟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蒋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