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杭余民初字第1106号
原告:***。
被告: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伟刚。
原告***与被告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云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件复杂,本院依法转成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鼎立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伟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系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安东方俊园芳菲苑4幢601室的业主。2006年,***委托鼎立装饰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06年底入住。***入住后不久,便发现房屋多处墙面出现裂缝、墙皮(粉刷层)脱落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正常居住。2009年7月29日,鼎立装饰公司与***协商并承诺,由***出面对房屋质量等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认定的导致房屋受损的主要负责人自愿承担所有的翻修费用,同时赔偿***间接损失20000元。但之后由于***单方面无法进行鉴定,鼎立装饰公司对赔偿之事便不了了之。特起诉,请求判令:一、鼎立装饰公司承担***房屋的翻修费用30000元;二、鼎立装饰公司承担***房屋的鉴定费用10000元;三、鼎立装饰公司支付***因房屋受损所遭受的间接损失2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鼎立装饰公司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一份,用以证明***系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安东方俊园芳菲苑4幢601室业主的事实。
2.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鼎立装饰公司承诺按专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依据,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房屋翻修费用及间接损失20000元)的事实。
3.照片十张,用以证明***房屋的受损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房屋内墙皮(粉刷层)脱落、裂缝的原因及由此所造成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根据本院的委托,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一份,原告***用以证明房屋出现墙面起皮、裂缝的原因及要求鼎立装饰公司赔偿的依据,以及其为此支出鉴定费10000元的事实。
被告鼎立装饰公司答辩称:***、鼎立装饰公司及房屋开发商之间有约定,鉴定出来是谁的责任,鉴定费用及间接损失均由主要责任人来承担,但现在鉴定报告未明确主要责任人,所以鼎立装饰公司不承担责任。鼎立装饰公司对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有异议,鉴定报告认为***家中客厅、书房、北卧、南卧、主卧的墙面及顶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裂缝及起皮现象,很显然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而双方要求鉴定的是墙面裂缝、起皮现象的原因,该鉴定报告与双方要求鉴定的事实不符。关于鉴定部门出具的关于对双方异议的答复,认为墙皮脱落系装修时底层腻子未施工到位所致,鼎立装饰公司要求鉴定部门提供关于这个结论的检测报告,另外鉴定部门认为墙体裂缝系墙体由于受温度影响所致,系墙体本身质量问题,但装修公司在施工前应告知业主是否进行处理,按照规范规定,只有基层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鼎立装饰公司认为鉴定人员提供不出上述行业规范,而鉴定人员出庭陈述的事实与鉴定报告不一致,***房屋墙面裂缝及起皮不是鼎立装饰公司造成,鼎立装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鼎立装饰公司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照片二张,用以证明墙面腻子层的二种不同脱落方式,鼎立装饰公司所举的照片上脱落系因为装修原因导致脱落,而***房屋的墙皮脱落属于房屋粉刷层质量问题造成。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认定如下:
一、***提供的证据。证据1、2,鼎立装饰公司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3,鼎立装饰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并说明根据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的规定,墙面脱皮的背面是黑色的粉刷层,腻子层没有出现掉粉和起皮现象。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关于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鼎立装饰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主要理由与其的答辩意见基本一致。本院审核后认为,***和鼎立装饰公司收到上述鉴定报告后,针对修复费用和墙皮裂缝、脱落的原因分别提出了异议。针对双方的异议,鉴定机构也予以了书面答复。因鼎立装饰公司申请鉴定人员出庭,鉴定人员汤卫波、方崇强在庭审中陈述:墙皮(粉刷层)脱落、裂缝的原因根据其对现场勘查的情况,主要有两种情形,涉及两种原因,一种情形是腻子起皮脱落,该情形是装修时底层腻子施工未到位所致。另一种是砂浆面脱落,该种情形与墙体本身质量有关,但装修公司在施工前应告知业主是否进行处理,按照规范规定,只有基层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和鼎立装饰公司对鉴定人员出庭陈述的内容无异议。结合鉴定人员出庭陈述的内容及鉴定机构对双方异议的书面答复,本院对上述鉴定报告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二、鼎立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审核后认为***的异议成立,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系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安东方俊园芳菲苑4幢601室的业主。2006年,***委托鼎立装饰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06年底入住。***入住后不久,便发现房屋多处墙面出现裂缝、墙皮(粉刷层)脱落等问题。2009年7月29日,***作为甲方,开发商杭州华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乙方、鼎立装饰公司作为丙方签订《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于2004年12月购买了乙方开发建造的临平东方俊园芳菲苑4幢601室,2006年甲方委托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06年底入住,后发现房屋有裂缝、墙皮(粉刷层)脱落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甲方的正常居住,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决定由甲方委托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对该房屋进行鉴定,对申请鉴定必须的程序、手续,若需要乙方或丙方配合的,乙方及丙方必须予以配合。若成功申请鉴定,则以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为依据,乙、丙其中一方对房屋出现的以上问题负主要责任的,则由该方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包括甲方因上述房屋问题遭受的直接损失(房屋翻修费用)及后期由于此问题引起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间接损失人民币贰万元。若成功申请鉴定,鉴定费由对房屋问题负主要责任一方全部承担。
后***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对房屋内墙皮(粉刷层)脱落、裂缝的原因及由此所造成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于2010年7月28日出具鉴定报告一份,认为经过对房屋墙面、顶棚涂料面层的勘查,发现出现多处裂缝和起皮现象,经检查部分部位有空鼓情况。依据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10.1.5第4条及DB33/1022-2005《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中9.1.1要求“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的规定,本案***家中客厅、书房、北卧、南卧、主卧的墙面及顶棚均存在不同程序的裂缝和起皮现象,很显然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涂刷总面积经估测约258平方米,建议全部铲除,重新涂刷。最终该所的鉴定意见为:标的房屋的墙面及顶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裂缝及起皮现象,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建议原涂层全部铲除,重新涂刷,修复费用约6708元。***和鼎立装饰公司收到上述鉴定报告后,针对修复费用和墙皮裂缝、脱落的原因分别提出了异议。对此,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书面答复如下:1、墙皮脱落系装修时底层腻子未施工到位所致,墙体裂缝系墙体由于受温度影响所致,系墙体本身质量问题,但装修公司在施工前应告知业主是否进行处理,按照规范规定,只有基层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2、关于修复方案,由于面积较大,考虑到修复后的观感问题,所以建议重新施工。至于修复费用,工程量是按照业主与装修公司双方都认可的工程量来定的,单价是按照杭州市目前家庭装修墙面涂料(采用立邦美得丽品牌)施工的市场价来定的,另外建议也可以不用估价,施工单位进行重新修复好为止。因鼎立装饰公司申请鉴定人员出庭,鉴定人员汤卫波、方崇强出庭接受了质询。本次鉴定,***支出鉴定费10000元。案经开庭审理,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鼎立装饰公司与***、杭州华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于2009年7月29日签订的承诺书系鼎立装饰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该承诺书,经鉴定,如鼎立装饰公司对***家房屋的裂缝、墙皮(粉刷层)脱落负主要责任的,则鼎立装饰公司要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现根据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及鉴定人员出庭陈述的意见,***家房屋的墙皮(粉刷层)裂缝、脱落的主要责任应由鼎立装饰公司来承担,故***要求鼎立装饰公司承担翻修费用、鉴定费用、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的翻修费用过高,本院依据鉴定报告予以调整。鼎立装饰公司关于本案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修复费用6708元。
二、被告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间接损失20000元。
三、被告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3元,由原告***负担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 判 长  唐云珍
代理审判员  肖振华
人民陪审员  梁作荣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