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19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区经济开发区中发木门店,住所地余杭区经济开发区红丰社区4组。
法定代表人戴建。
被执行人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东湖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江伟刚。
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区经济开发区中发木门店与被执行人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区经济开发区中发木门店货款187818元及利息。经调查,申请执行人目前已与被执行人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10执191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惠兴
审判员 韩典磊
审判员 金喆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