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盾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创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盾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8302号
原告:杭州创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远金座3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寿向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海燕,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盾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九悦印象公寓4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萍。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创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盾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创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盾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创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创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56元,减半收取3428元,由原告杭州创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丽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周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