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1民初3166号
原告:**,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招娣,女,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杭州盾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66052336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九悦印象公寓****。
法定代表人:张建萍。
被告:***,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与被告***、杭州盾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洪钰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项维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