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盾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盾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277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相成,浙江正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盾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印象公寓4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66052336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乾,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盾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