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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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277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相成,浙江正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盾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印象公寓4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66052336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乾,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盾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