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3民初448号之一
原告:遂昌中鑫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云峰街道***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89985507P。
法定代表人:章志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东路16号1栋3层305-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800293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原告遂昌中鑫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遂昌中鑫石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遂昌中鑫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计765元。
审判长王彩丽
人民陪审员周伟星
人民陪审员上官虞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