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立新电控设备厂与杭州梵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8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北商初字第902号
原告:宁波立新电控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冶,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梵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立新电控设备厂诉被告杭州梵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立新电控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立新电控设备厂撤回对被告杭州梵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计1137.50元,由原告宁波立新电控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谢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