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杭州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3民初2926号
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武杰。
被告:杭州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5元,减半收取1327.50元,由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