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5116号
原告:杭州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沈家路319号218、219号。
法定代表人:谢昌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成、朱苏,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北幢四楼A区A4038室。
破产管理人:浙XX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晴,浙XX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杭州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隽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