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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726执439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沈家路319号218、219室,组织机构代码2554320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村,组织机构代码ME017904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州丰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总额385784元,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查系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726执4395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的,申请人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