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4民初2792号
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迟静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丰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三路158号铭鑫大厦2012室。
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丰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鹏
审判员周杨
人民陪审员王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