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2002执163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鑫运时代金座2幢3楼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森,男,195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7796305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森、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2002民终51号具有执行内容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南森、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森、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南森、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459,27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曾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