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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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琼9027执1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鑫运时代金座2幢3楼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乾龙,男,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41010929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任宜华,男,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41010929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琼9027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杭州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5957.43元及利息(利息以605957.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9.79元,由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杭州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责令并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2021)琼9027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人工程款605957.43元及利息(利息以605957.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二、责令并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申请事项的第一项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459.57元,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经传票传唤未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的查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存款作轮候冻结处理,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届满期限为2022年10月21日。2021年12月28日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持有的乐东信城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60%的股权,冻结届满期限为2023年12月28日;二、调查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车辆登记情况,已轮候查封其名下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新淮路185号院内办公楼产权证号为“皖(2017)蚌埠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经查,该房产的首封法院为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已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参与分配函申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将可分配的执行款项在605957.43元及利息(利息以605957.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范围内打入我院执行账户,已轮候查封其名下29部车辆;三、本院通过委托平台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的财产线索;四、2021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且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五、2021年11月30日、12月14日,本院再次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核实后无可供执行财产。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杭州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未执行到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滕艺娴
审判员马江来
审判员郭仁文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皓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