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格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格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祁红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博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24民初966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原告:***,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天,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丹,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格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环城北路399号科技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76755243T。

法定代表人:方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祁门县政务新区综合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MA2N3CMHX6。

法定代表人:陈昌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坤,安徽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博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828号回龙创业大厦南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B1XKF6G。

法定代表人:方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格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博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04元,减半收取计10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江国华

审 判 员  雍 平

人民陪审员  舒永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