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格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格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青山湖森林硅谷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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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2750号
原告:杭州格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环城北路399号科技楼三楼(301、318-3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76755243T。
法定代表人:方学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晓军、王倩,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青山湖森林硅谷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云安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945841777。
法定代表人:梁兵。
原告杭州格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青山湖森林硅谷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立(2022)浙0112民诉前调2496号进行调解,后调解不成,转为正式立案。原告杭州格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格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行使自由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格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格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晓颖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汪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