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1104号
原告: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瓜山南苑办公楼6号。
法定代表人:倪大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平、韩雨航,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康桥平安桥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平安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渭明。
第三人: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27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纯仪、李爱梅,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指挥部诉被告杭州康桥平安桥股份经济合作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指挥部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指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指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指挥部负担。
审判员 陈颖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江晶
书记员黄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