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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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5民初184号
原告: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27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梅,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雪,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水澄路6号2楼。
法定代表人:王学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洪博,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军,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门窗)与被告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审判员韩瑞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泰门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梅、周冬雪,被告广通房地产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洪博、宋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泰门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60301.88元,并支付自2005年9月4日起的利息328825.46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其中2005年9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360301.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以360301.8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是杭州市拱墅区信义坊、卖鱼桥等多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其将开发范围内房地产项目的铝合金门窗采购与安装、对讲电控门采购与安装等工程交由原告和原告的关联企业杭州国泰房建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已注销,其债权全部由原告承继)承包施工,双方签订了一系列安装施工合同。2004年项目陆续施工结束。双方经核对,确认上述所有施工合同项下的应付工程款为3990038.53元,已经支付3632628.07元,尚欠工程款360301.88元(含杭州国泰房建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因被告当时资金紧张无法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因此原被告协商以房抵债的处理方式。此后,被告将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湖墅新村24幢2单元302室的房屋抵债给原告,并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2005年原告将该房屋分配给员工杨红卫夫妇居住使用至今。至此,原告本以为双方之间的工程款债权债务已经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结清。哪知在2019年12月,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杨红卫腾退并归还湖墅新村24幢2单元302室的房屋【案号:(2019)浙0105民初10725号】。拱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属于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所有,虽原告员工使用有合理的历史原因,但鉴于并未办理物权登记,因此判决要求原告员工杨红卫夫妇腾退案涉房屋,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原告认为,生效判决确认湖墅新村24幢2单元302室的房屋属于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所有,因此,原告与被告之前达成的以房抵债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仍有效存续,被告仍有支付欠付工程款的义务。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通房地产辩称:被告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2005年尚欠原告36万元左右的工程款。第二,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而且,该“以房抵债”到底怎么抵,是以房屋租赁权抵,还是以房屋所有权抵,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明细是什么,均无证据证实。第三,案涉房屋是被告开发建造的,为什么之后变成公房以及原告当时为什么会占用这个房屋,被告并不清楚。直到原告起诉,我方才看到相关材料。第四,原告的债权主张已经过诉讼时效。第五,原告的员工占用房屋长达十几年时间,也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综上,我方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1年3月20日,就信义坊3#、4#、5#、6#、7#、8#、9#、10#、11#、12#楼共计28个单元568户非可视对讲系统的安装、施工等,甲方广通房地产与乙方杭州国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现国泰门窗,以下简称国泰塑钢)订立《关于安装广通信义坊(多功能报警、联网)非可视对讲系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一份。经双方对账(《企业询证函》载明),该协议项下广通房地产尚欠国泰塑钢保修金26876.30元。
2002年10月13日,就卖鱼桥小区M4-10#楼、M3-11#楼、M3-12#楼塑钢门窗制作、安装,甲方广通房地产与乙方国泰塑钢订立《卖鱼桥小区M4-10#楼、M3-11#楼、M3-12#楼塑钢门窗订货合同》一份;就卖鱼桥小区M5-2#、3#、4#、5#楼塑钢门窗制作、安装,甲方广通房地产与乙方国泰塑钢订立《卖鱼桥小区M5-2#、3#、4#、5#楼塑钢门窗订货合同》一份;就卖鱼桥小区M5-1#、6#、7#楼、垃圾收集间、配电所塑钢门窗制作、安装,甲方广通房地产与乙方国泰塑钢订立《卖鱼桥小区M5-1#、6#、7#楼、垃圾收集间、配电所塑钢门窗订货合同》一份,其中涉及卖鱼桥7#楼塑钢门窗工程的合同金额为16万元,国泰门窗已向广通房地产开具工程款金额为16万元发票;就卖鱼桥小区M6-7-1#楼、M6-7-2#楼塑钢门窗制作、安装,甲方广通房地产与乙方国泰塑钢订立《卖鱼桥小区M6-7-1#楼、M6-7-2#楼塑钢门窗订货合同》一份;经双方对账(《企业询证函》载明),上述协议项下广通房地产尚欠国泰塑钢保修金32169元。
2002年12月24日,就云河福邸公寓1#-8#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甲方广通房地产富阳分公司与乙方国泰塑钢订立《门窗加工安装承包合同》一份。该协议项下广通房地产尚欠国泰塑钢款项质保金56284.38元(1125687.63-1069403.25)。
2003年1月16日,就信义坊1#、2#3个单元非可视对讲系统的安装、施工等,甲方广通房地产与乙方国泰塑钢订立《关于安装广通信义坊(多功能报警、联网)非可视对讲系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一份。经双方对账(《企业询证函》载明),该协议项下广通房地产尚欠国泰塑钢保修金8426.25元。
2003年5月22日,就卖鱼桥小区轴瓦厂地块非可视对讲系统的安装、施工等,甲方广通房地产与乙方杭州国泰房建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房建)订立《关于安装广通卖鱼桥小区(轴瓦厂地块)非可视对讲系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一份。经双方对账(《企业询证函》载明),该协议项下广通房地产尚欠国泰房建保修金13044元。
2004年6月16日,就卖鱼桥小区M5-8#、9#楼塑钢门窗制作、安装,甲方广通房地产与乙方国泰塑钢订立《卖鱼桥小区M5-8#、9#楼塑钢门窗订货合同》一份。该协议项下广通房地产尚欠国泰塑钢款项68139元(128139-60000)。
2004年6月21日,就信义坊14-3-101及6幢商铺更改塑钢门窗工程,甲方广通房地产与乙方国泰房建订立《塑钢门窗更改工程合同》一份。经双方对账(《企业询证函》载明),该协议项下广通房地产尚欠国泰房建保修金4529.90元。
2004年6月21日,就卖鱼桥“双荡小区”电控门改制及保安门制作、安装,甲方广通房地产与乙方国泰房建订立《合同书》一份。经双方对账(《企业询证函》载明),该协议项下广通房地产尚欠国泰房建保修金3370元。
根据广通房地产《重组前遗留问题处理审批单》载明,就广通房地产与上述国泰塑钢、国泰房建项下的协议,剩余应付价款为354847.68元。
2006年3月31日,经工商变更登记,国泰塑钢更名为国泰门窗。根据国泰房建与国泰门窗共同盖章确认的《备忘录》,载明:杭州国泰房建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决议解散并已办理注销登记,我单位注销前如存在有其它未结清债权的,所有未结清债权由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和追索。
2012年10月27日,双荡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兹有杨红卫、金贤敏夫妇于2005年11月入住湖墅新村24幢2单元302室至今,特此证明。
2012年11月1日,国泰房建和国泰门窗共同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和杭州国泰房建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系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多个项目的门窗工程和单元对讲电控门工程施工方。经对帐(账),截止2005年7月,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尚欠两公司工程款共计354847.68元。鉴于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紧张,双方协商以房抵款。之后,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将拱墅区湖墅新村24幢2单元302室抵债给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含杭州国泰房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并将房屋钥匙交给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11月,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房屋分配给员工杨红卫夫妇居住至今。特此说明。
2020年9月10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浙0105民初10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以下简称前案),前案认定以下事实:1998年5月15日,杭州市拱墅区房地产管理局与杭州市拱墅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关于卖鱼桥小区回迁房移交协议》,约定杭州市拱墅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的回迁房坐落于湖墅新村24幢等共计14幢住宅,建筑面积为44000平方米,移交归杭州市拱墅区房地产管理局。2016年7月11日,杭州市财政局下发杭财资【2016】40号文件,同意自2016年4月1日起将原属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市直管公房按区域无偿划转至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转名单中包含了本案所涉的湖墅新村24幢2单元302室。2005年,国泰公司(指国泰门窗)与广通公司(指广通房地产)之间存在非可视对讲系统施工合同协议、塑钢门窗订货合同,广通公司尚欠国泰公司部分货款,双方曾有以房抵款的意向,并由国泰公司的员工杨红卫自2005年11月起在湖墅新村24幢2单元302室居住至今。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于2020年4月26日办理了湖墅新村24幢2单元302室房屋产权登记,登记至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名下,产权证号为(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前案判决如下:杨红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出杭州市拱墅区湖墅新村24幢2单元302室。
2020年11月13日,案外人唐刚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我叫唐刚,身份证号:XXX。我2000年入职拱墅区房屋开发建设公司,公司后改制为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担任工程前期计划部经理,2006年辞职。关于杭州国泰塑钢门窗公司以房抵工程款项事宜,具体如下:2005年公司资金紧张,无款支付国泰公司工程款,经理账清理汇总,还应付工程价款¥354847.68元(人民币叁拾伍万肆仟捌佰肆拾柒陆角捌分)。经公司分管处置资产负责人朱宪政审核认可。经与国泰公司协商,广通公司将湖墅新村24幢2单元302室交国泰公司抵款。具体双方是否签协议,已记不清楚。
另,案外人唐刚在广通房地产工作至2006年4月。在职期间,唐刚曾作为公司股东持有广通房地产部分股份。
本院认为,国泰门窗享有的债权金额,其与广通房地产是否达成“以房抵债”的合意,构成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本案中,国泰门窗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且与本院生效判决等相互印证。故国泰门窗对广通房地产享有相应的债权,且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但债权金额应为工程款354847.68元。虽然现无法确定双方是否订立书面的“以房抵债”协议,但广通房地产确实将其开发建设的案涉湖墅新村24幢2单元302室房屋抵债给国泰门窗并供案外人杨红卫占有、使用。关于双方达成的“以房抵债”合意是关于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暂且不论,现案涉房屋所有权已登记至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名下看,国泰公司亦未对案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院认为,国泰门窗与广通房地产“以房抵债”的基础已因案涉房屋的权利(归属于第三人)瑕疵等问题而不复存在。由此,国泰门窗仍向广通房地产继续主张相应权利,诉请要求支付工程款,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工程款金额依法认定为354847.68元。另,国泰门窗同时诉请支付自2005年9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则有违双方“以房抵债”之合意,结合于前案判决生效前国泰门窗一直占有和使用案涉房屋的事实,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以房抵债”合意无法继续履行之日起,国泰门窗则有权要求广通房地产支付欠付工程款。因此,国泰门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最早为前案判决之日即2020年9月10日。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最早应从2020年9月10日起计算,国泰门窗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21年1月6日,本案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对广通房地产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4847.68元。
二、驳回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92元,由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86元,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06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预交的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瑞功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祝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