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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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3民初1288号
原告:***,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27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明。
被告:舟山保泓生态文化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银雁路100号219室。
法定代表人:张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舟山保泓生态文化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俞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臧超静
书记员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