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民初11134号
原告: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城市建设发展中心。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4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694元,由原告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姜新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