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拱民初字第1537号
原告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62元,减半收取4631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7851元,由原告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