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12097号之一
原告: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平安桥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爱梅,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7幢5层52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傅恒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国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