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222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1幢B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邬伟琪,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远建通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楚金英,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远建通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新3222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远建通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远建通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865377.8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远建通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疆远建通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已付给114176.62元,被执行人新疆远建通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日之前100000元,剩余的651201.22元被执行人新疆远建通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5日之前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2执8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国 兴
审判员 阿卜杜杰力力拜克尔铁木尔
审判员 迪力夏提阿 不 都迪里拜尔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