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艾比恪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3045号
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开发区齐鲁软件园B座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3509549G。
法定代表人:李富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华,山东睿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林林,山东睿扬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艾比恪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北西六路9号(齐赛科技城负一层F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593637XY。
法定代表人:袁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1幢B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邬伟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与淄博艾比恪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恪公司)、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华、崔林林,被告艾比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被告海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艾比恪公司、海康公司返还万博公司三维建模货款330136.40元;2.判决艾比恪公司、海康公司赔偿万博公司损失及支付违约金:3、案件受理费由艾比恪公司、海康公司承担。庭审中,万博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艾比恪公司、海康公司支付违约金6600元。事实与理由:万博公司与艾比恪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签订《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艾比恪公司、海康公司负责向系统实际使用人(山东省鲁中监狱指挥中心)提供三维建模勘测、建模、调试,提供设备需满足设备清单要求。经多次整改,艾比恪公司、海康公司提供的三维建模仍无法满足“支持报警联动、支持发起对讲”要求,因此无法通过项目验收。鉴于合同6.1.2约定,万博公司自发货前己全额支付货款(涉及三维建模330136.40元),现根据合同7.3条要求“乙方所交货物、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收设备和更换厂家,届时,卖方需退回全部货款或预付款并赔偿货款总值百分之二的违约金”。但经万博公司多次沟通,艾比恪公司、海康公司拒不退回该笔货款,也不愿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107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万博公司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
艾比恪公司辩称,1.万博公司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万博公司与艾比恪签署《采购合同》时间在2017年8月24日,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艾比恪公司在合同生效且现场勘测后30日内送到万博公司指定地点,而且明确约定验货时间为双方移交时间。根据万博公司提交证据《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时间是2017年7月25日,工期90日;《政府采购合同》签署日期也是2017年8月3日,工期90日,而截止起诉前艾比恪公司未收到万博公司任何关于案涉产品不符合万博公司起诉状所提及的问题的通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案涉买卖合同在2017年8月份签订,艾比恪公司委托案外人于2017年10月将案涉产品送至万博公司指定地点,截止艾比恪公司收到起诉前,该案案争事实至今已逾3年,万博公司所主张的权利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2.万博公司至今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系艾比恪公司提供并存在万博公司诉请中存在的问题,万博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万博起诉认为艾比恪公司提供的产品无法满足“支持报警联动、支持发起对讲”,首先,截止起诉前,艾比恪公司交付《采购合同》所涉产品已3年半左右,万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所涉产品由艾比恪公司提供。其次,根据万博公司提供鲁中监狱的《告知书》显示,鲁中监狱告知万博公司存在大量问题,如门禁系统等等,特别提醒法院注意一点,针对三维建模存在的问题在该告知书中并未明确,万博公司提供证据《终止履行协议书》也多次提及万博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消防系统、外管人脸抓拍黑名单对比等等存在大量问题,针对三维建模存在的问题在该协议书中同样未明确。另,万博公司并非仅跟艾比恪公司合作,万博公司无法证明其所设的三维建模来自艾比恪公司。故万博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3.万博公司自身存在大量问题,无法履行其与鲁中监狱的合同,并非艾比恪公司导致的,且未告知艾比恪公司,对艾比恪无效。根据万博公司提交的鲁中监狱的《告知书》、《终止履行协议书》可知,万博公司自身履约能力不足,消防系统等等均无法满足要求,且鲁中监狱多次通知万博公司并与其沟通解决方案,但是万博公司缺乏履约能力,故鲁中监狱与其解除合同,该过错并非艾比恪公司导致的。艾比恪公司至今也未收到任何万博公司关于艾比恪公司存在违约书面通知。万博公司因自身过错无法完成案涉项目进而与鲁中监狱单方协商解除合同,反而将责任推到艾比恪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即使艾比恪公司产品有问题,万博公司也应当通知艾比恪公司及时更换或整改,但是万博公司正常签收且并未提出任何异议。4.万博公司诉请1要求退还全部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艾比恪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万博公司指定地点交付了产品,万博公司完成了验收。截止起诉前,艾比恪公司并未收到万博公司任何关于产品不符的通知,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万博公司从未以艾比恪公司提供产品存在问题,退还艾比恪公司交付的产品,却要求艾比恪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于理不合,也违反正常商业贸易原则,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无事实及法律依据。5.万博公司的诉请2不明确,且《采购合同》系万博公司单方制作,协议仅约定了艾比恪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无万博公司的违约责任,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如果案涉产品确实是艾比恪公司提供的,万博公司完全可以及时通知答辩人,答辩人也同样会尽力配合原告解决纠纷,而万博公司在未告知答辩人产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要求艾比恪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按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协议中的针对艾比恪公司的违约责任明显过高,且无万博公司的违约责任,显示公平。综上所述,万博公司超过诉讼时效,且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海康公司辩称,1.本案与海康公司无关,万博不是我司代理商,我司也没有就鲁中监狱项目供应过产品,海康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根据万博公司提交的证据9、11,万博公司自身履约能力不足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项目无法验收通过,其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海康威视授权书》并非原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海康公司及艾比恪公司均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工作记录本系万博公司单方制作,不予认定。项目扣罚(整改)单,无鲁中监狱加盖的公章,无法证明万博公司欲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关于鲁中监狱指挥中心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海康系统相关问题的确认》系复印件,庭审中万博公司陈述该文件系通过邮箱发送,亦未提交发送该邮件的原始载体,同时无法证实邮件的接收人的身份,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工程进度告知书》系复印件,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6月,山东省鲁中监狱作为采购单位,采购项目为山东省鲁中监狱指挥中心监控系统安装工程,该工程包含一、指挥中心建设部分;二、指挥中心机房建设部分;三、触发式报警、报警门禁机离线巡更联网工程;四、三维建模。其中对于三维建模另规定应符合11项要求。
2017年8月3日,山东省鲁中监狱(甲方)与万博公司(乙方)共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万博公司承建山东省鲁中监狱指挥中心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工程内容为详见招标文件项目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符合DB37/T2640-2014《监狱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同时约定了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履约验收、违约责任等。
2017年8月24日,万博公司(买方、甲方)与艾比恪公司(卖方、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一、万博公司向艾比恪公司购买1.DID显示单元,产品型号DS-D2055NH-B;2.4*11拼接支架及底座,产品型号定制,3.专业线缆、辅材、接插件等,产品型号定制;4.视频综合平台,产品型号DS-B20;5.运维管理平台……20.三维建模,产品型号Ivms-8300-GIS,单价330136.4元,数量1。备注1.乙方提供的设备清单需满足招标文件设备需求,招标文件设备清单件附件一,安装工程及设备功能说明见附件二;2.乙方提供的设备品牌需为海康威视。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乙方必须保证所供的货物符合原厂商的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三、交货期限、验收标准:3.1乙方在合同生效且现场勘测后30天内将三维建模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其他设备于20天内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收货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收货人:唐共涛、杨敬学。3.2验收标准【合格,符合DB37/T2640-2014《监狱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立即免费更换或者补足,同时如果因此造成迟延交货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如果根据甲方自检结果或委托当地质监部门检验结果证实货物是由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即使甲方已经接收货物),甲方可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24小时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由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3.3甲方收到货物后验收货物的时间为甲方、乙方、使用方现场货物移交时间。六、货款支付:合同签订后预付30%,金额为57万元,发货前预付70%,金额为133万元。……七、7.3乙方所交的货物、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不能交付合格的货物、设备,甲方有权拒收设备和更换厂家,届时,卖方需退回全部货款或预付款并赔付货款总值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附件一中载明了三维健米的11项要求。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一致。附件二中载明了采购的设备的品牌为海康威视。同时在三维建模备注处载明:勘测、建模、调试。
万博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2017年9月22日向艾比恪公司支付货款57万元、133万元,共计190万元。
2019年8月1日,鲁中监狱向万博公司下达《告知书》,载明:“你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中标的《山东省鲁中监狱指挥中心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项目,2017年8月15日开工建设,按照标书要求应在2017年11月19日前完成标书规定的全部内容。自开工至今监狱多次催促你公司项目负责人尽快完成所有工程内容,其中仅触发式报警一个分项就书面告知14次,你公司也多次承诺,但均未得到落实。现已超过你公司最后一次承诺(2019年6月11日承诺)完成是间(2019年7月份),到目前为止,触发式报警系统、三维建模系统、人脸抓拍黑名单比对系统、门禁系统、视频联动、动环检测、消防系统、应急预案系统、运维系统等诸多分项仍未完工,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监狱整体工作。原设计方案中三维建模、黑名单比对、应急预案等是本工程的亮点,设计当时在全省监狱系统处于领先水平,但两年过去后已不再是亮点,直接影响了监狱形象。截至2019年7月31日17时仍没有完成各分项,监狱将按照工程量扣除相关费用及超期费用,所有未完成的各分项监狱将安排另行处理,同时监狱将保留追究你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0年9月30日,鲁中监狱(甲方)与万博公司(乙方)签订终止履行协议书,主要载明:“1.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山东鲁中监狱指挥中心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支付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的履行。2.由于乙方履约能力不足,截至2020年9月15日,采购合同中的触发式报警系统、三维建模系统、外管人脸抓拍黑名单比对、门禁系统、视频联动、动环检测、消防系统、离线巡更系统、应急预案系统、安防平台的双机热备系统、综合信息平台等项目均未达到采购合同约定的要求,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的相关约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乙方应补充部分离线巡更设备、更换部分破损静电地板及完善安防平台的双机热备调试。在此基础上,乙方同意甲方扣除采购合同未完工部分的工程款项为人民币949840元。……”。
本院认为,万博公司与艾比恪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艾比恪公司依约交付了三维建模,万博公司支付了全部的价款,现万博公司以艾比恪交付的三维建模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艾比恪公司退还货款。针对该问题,本院认为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首先,从合同约定来看,艾比恪公司向万博公司提供型号为Ivms-8300-GIS的三维建模,并进行勘测、建模、调试。验收的标准为【合格,符合DB37/T2640-2014《监狱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验收货物的时间为万博公司、艾比恪公司及使用方现场货物移交时间。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验收标准,现万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艾比恪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DB37/T2640-2014《监狱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其次,从合同的履行来看,虽然工作记录本系万博公司单方制作,但是万博公司通过该工作记录本欲证明三维建模内容需要继续填充。根据其证明目的可以看出三维建模系统需要进行内容填充,但是该内容填充的义务双方在合同中并无约定,且是否是因内容填充问题导致的三维建模系统出现问题亦无法做出认定,故万博公司仍需就该问题承担举证责任;第三,根据鲁中监狱向万博公司发送的《告知书》可以看出,鲁中监狱指挥中心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项目于2017年8月15日开工建设,应于2017年11月19日完工,因万博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工,有包括三维建模系统在内的多项系统存在问题,鲁中监狱多次向万博公司发送函件要求其整改或加快工期,如果万博公司认为艾比恪公司交付的三维建模未能达到鲁中监狱的要求,其应向艾比恪公司就交付的三维建模主张权利,但万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2017年至2021年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其向艾比恪公司提出过调试或安装等要求。即使艾比恪公司交付的三维建模存在问题,万博公司一直未向艾比恪公司主张权利的行为,系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了最后鲁中监狱因万博公司履行不能与万博公司终止履行,相应的法律后果亦应由万博公司自行承担。综上万博公司要求艾比恪公司返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万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艾比恪公司与海康公司之间的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海康公司与万博公司之间达成了订立采购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对于其要求海康公司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6元,由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3045号
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开发区齐鲁软件园B座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3509549G。
法定代表人:李富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华,山东睿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林林,山东睿扬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艾比恪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北西六路9号(齐赛科技城负一层F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593637XY。
法定代表人:袁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1幢B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邬伟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与淄博艾比恪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恪公司)、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华、崔林林,被告艾比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被告海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艾比恪公司、海康公司返还万博公司三维建模货款330136.40元;2.判决艾比恪公司、海康公司赔偿万博公司损失及支付违约金:3、案件受理费由艾比恪公司、海康公司承担。庭审中,万博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艾比恪公司、海康公司支付违约金6600元。事实与理由:万博公司与艾比恪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签订《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艾比恪公司、海康公司负责向系统实际使用人(山东省鲁中监狱指挥中心)提供三维建模勘测、建模、调试,提供设备需满足设备清单要求。经多次整改,艾比恪公司、海康公司提供的三维建模仍无法满足“支持报警联动、支持发起对讲”要求,因此无法通过项目验收。鉴于合同6.1.2约定,万博公司自发货前己全额支付货款(涉及三维建模330136.40元),现根据合同7.3条要求“乙方所交货物、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收设备和更换厂家,届时,卖方需退回全部货款或预付款并赔偿货款总值百分之二的违约金”。但经万博公司多次沟通,艾比恪公司、海康公司拒不退回该笔货款,也不愿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107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万博公司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
艾比恪公司辩称,1.万博公司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万博公司与艾比恪签署《采购合同》时间在2017年8月24日,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艾比恪公司在合同生效且现场勘测后30日内送到万博公司指定地点,而且明确约定验货时间为双方移交时间。根据万博公司提交证据《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时间是2017年7月25日,工期90日;《政府采购合同》签署日期也是2017年8月3日,工期90日,而截止起诉前艾比恪公司未收到万博公司任何关于案涉产品不符合万博公司起诉状所提及的问题的通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案涉买卖合同在2017年8月份签订,艾比恪公司委托案外人于2017年10月将案涉产品送至万博公司指定地点,截止艾比恪公司收到起诉前,该案案争事实至今已逾3年,万博公司所主张的权利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2.万博公司至今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系艾比恪公司提供并存在万博公司诉请中存在的问题,万博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万博起诉认为艾比恪公司提供的产品无法满足“支持报警联动、支持发起对讲”,首先,截止起诉前,艾比恪公司交付《采购合同》所涉产品已3年半左右,万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所涉产品由艾比恪公司提供。其次,根据万博公司提供鲁中监狱的《告知书》显示,鲁中监狱告知万博公司存在大量问题,如门禁系统等等,特别提醒法院注意一点,针对三维建模存在的问题在该告知书中并未明确,万博公司提供证据《终止履行协议书》也多次提及万博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消防系统、外管人脸抓拍黑名单对比等等存在大量问题,针对三维建模存在的问题在该协议书中同样未明确。另,万博公司并非仅跟艾比恪公司合作,万博公司无法证明其所设的三维建模来自艾比恪公司。故万博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3.万博公司自身存在大量问题,无法履行其与鲁中监狱的合同,并非艾比恪公司导致的,且未告知艾比恪公司,对艾比恪无效。根据万博公司提交的鲁中监狱的《告知书》、《终止履行协议书》可知,万博公司自身履约能力不足,消防系统等等均无法满足要求,且鲁中监狱多次通知万博公司并与其沟通解决方案,但是万博公司缺乏履约能力,故鲁中监狱与其解除合同,该过错并非艾比恪公司导致的。艾比恪公司至今也未收到任何万博公司关于艾比恪公司存在违约书面通知。万博公司因自身过错无法完成案涉项目进而与鲁中监狱单方协商解除合同,反而将责任推到艾比恪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即使艾比恪公司产品有问题,万博公司也应当通知艾比恪公司及时更换或整改,但是万博公司正常签收且并未提出任何异议。4.万博公司诉请1要求退还全部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艾比恪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万博公司指定地点交付了产品,万博公司完成了验收。截止起诉前,艾比恪公司并未收到万博公司任何关于产品不符的通知,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万博公司从未以艾比恪公司提供产品存在问题,退还艾比恪公司交付的产品,却要求艾比恪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于理不合,也违反正常商业贸易原则,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无事实及法律依据。5.万博公司的诉请2不明确,且《采购合同》系万博公司单方制作,协议仅约定了艾比恪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无万博公司的违约责任,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如果案涉产品确实是艾比恪公司提供的,万博公司完全可以及时通知答辩人,答辩人也同样会尽力配合原告解决纠纷,而万博公司在未告知答辩人产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要求艾比恪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按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协议中的针对艾比恪公司的违约责任明显过高,且无万博公司的违约责任,显示公平。综上所述,万博公司超过诉讼时效,且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海康公司辩称,1.本案与海康公司无关,万博不是我司代理商,我司也没有就鲁中监狱项目供应过产品,海康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根据万博公司提交的证据9、11,万博公司自身履约能力不足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项目无法验收通过,其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海康威视授权书》并非原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海康公司及艾比恪公司均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工作记录本系万博公司单方制作,不予认定。项目扣罚(整改)单,无鲁中监狱加盖的公章,无法证明万博公司欲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关于鲁中监狱指挥中心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海康系统相关问题的确认》系复印件,庭审中万博公司陈述该文件系通过邮箱发送,亦未提交发送该邮件的原始载体,同时无法证实邮件的接收人的身份,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工程进度告知书》系复印件,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6月,山东省鲁中监狱作为采购单位,采购项目为山东省鲁中监狱指挥中心监控系统安装工程,该工程包含一、指挥中心建设部分;二、指挥中心机房建设部分;三、触发式报警、报警门禁机离线巡更联网工程;四、三维建模。其中对于三维建模另规定应符合11项要求。
2017年8月3日,山东省鲁中监狱(甲方)与万博公司(乙方)共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万博公司承建山东省鲁中监狱指挥中心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工程内容为详见招标文件项目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符合DB37/T2640-2014《监狱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同时约定了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履约验收、违约责任等。
2017年8月24日,万博公司(买方、甲方)与艾比恪公司(卖方、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一、万博公司向艾比恪公司购买1.DID显示单元,产品型号DS-D2055NH-B;2.4*11拼接支架及底座,产品型号定制,3.专业线缆、辅材、接插件等,产品型号定制;4.视频综合平台,产品型号DS-B20;5.运维管理平台……20.三维建模,产品型号Ivms-8300-GIS,单价330136.4元,数量1。备注1.乙方提供的设备清单需满足招标文件设备需求,招标文件设备清单件附件一,安装工程及设备功能说明见附件二;2.乙方提供的设备品牌需为海康威视。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乙方必须保证所供的货物符合原厂商的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三、交货期限、验收标准:3.1乙方在合同生效且现场勘测后30天内将三维建模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其他设备于20天内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收货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收货人:唐共涛、杨敬学。3.2验收标准【合格,符合DB37/T2640-2014《监狱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立即免费更换或者补足,同时如果因此造成迟延交货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如果根据甲方自检结果或委托当地质监部门检验结果证实货物是由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即使甲方已经接收货物),甲方可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24小时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由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3.3甲方收到货物后验收货物的时间为甲方、乙方、使用方现场货物移交时间。六、货款支付:合同签订后预付30%,金额为57万元,发货前预付70%,金额为133万元。……七、7.3乙方所交的货物、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不能交付合格的货物、设备,甲方有权拒收设备和更换厂家,届时,卖方需退回全部货款或预付款并赔付货款总值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附件一中载明了三维健米的11项要求。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一致。附件二中载明了采购的设备的品牌为海康威视。同时在三维建模备注处载明:勘测、建模、调试。
万博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2017年9月22日向艾比恪公司支付货款57万元、133万元,共计190万元。
2019年8月1日,鲁中监狱向万博公司下达《告知书》,载明:“你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中标的《山东省鲁中监狱指挥中心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项目,2017年8月15日开工建设,按照标书要求应在2017年11月19日前完成标书规定的全部内容。自开工至今监狱多次催促你公司项目负责人尽快完成所有工程内容,其中仅触发式报警一个分项就书面告知14次,你公司也多次承诺,但均未得到落实。现已超过你公司最后一次承诺(2019年6月11日承诺)完成是间(2019年7月份),到目前为止,触发式报警系统、三维建模系统、人脸抓拍黑名单比对系统、门禁系统、视频联动、动环检测、消防系统、应急预案系统、运维系统等诸多分项仍未完工,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监狱整体工作。原设计方案中三维建模、黑名单比对、应急预案等是本工程的亮点,设计当时在全省监狱系统处于领先水平,但两年过去后已不再是亮点,直接影响了监狱形象。截至2019年7月31日17时仍没有完成各分项,监狱将按照工程量扣除相关费用及超期费用,所有未完成的各分项监狱将安排另行处理,同时监狱将保留追究你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0年9月30日,鲁中监狱(甲方)与万博公司(乙方)签订终止履行协议书,主要载明:“1.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山东鲁中监狱指挥中心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支付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的履行。2.由于乙方履约能力不足,截至2020年9月15日,采购合同中的触发式报警系统、三维建模系统、外管人脸抓拍黑名单比对、门禁系统、视频联动、动环检测、消防系统、离线巡更系统、应急预案系统、安防平台的双机热备系统、综合信息平台等项目均未达到采购合同约定的要求,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的相关约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乙方应补充部分离线巡更设备、更换部分破损静电地板及完善安防平台的双机热备调试。在此基础上,乙方同意甲方扣除采购合同未完工部分的工程款项为人民币949840元。……”。
本院认为,万博公司与艾比恪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艾比恪公司依约交付了三维建模,万博公司支付了全部的价款,现万博公司以艾比恪交付的三维建模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艾比恪公司退还货款。针对该问题,本院认为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首先,从合同约定来看,艾比恪公司向万博公司提供型号为Ivms-8300-GIS的三维建模,并进行勘测、建模、调试。验收的标准为【合格,符合DB37/T2640-2014《监狱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验收货物的时间为万博公司、艾比恪公司及使用方现场货物移交时间。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验收标准,现万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艾比恪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DB37/T2640-2014《监狱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其次,从合同的履行来看,虽然工作记录本系万博公司单方制作,但是万博公司通过该工作记录本欲证明三维建模内容需要继续填充。根据其证明目的可以看出三维建模系统需要进行内容填充,但是该内容填充的义务双方在合同中并无约定,且是否是因内容填充问题导致的三维建模系统出现问题亦无法做出认定,故万博公司仍需就该问题承担举证责任;第三,根据鲁中监狱向万博公司发送的《告知书》可以看出,鲁中监狱指挥中心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项目于2017年8月15日开工建设,应于2017年11月19日完工,因万博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工,有包括三维建模系统在内的多项系统存在问题,鲁中监狱多次向万博公司发送函件要求其整改或加快工期,如果万博公司认为艾比恪公司交付的三维建模未能达到鲁中监狱的要求,其应向艾比恪公司就交付的三维建模主张权利,但万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2017年至2021年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其向艾比恪公司提出过调试或安装等要求。即使艾比恪公司交付的三维建模存在问题,万博公司一直未向艾比恪公司主张权利的行为,系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了最后鲁中监狱因万博公司履行不能与万博公司终止履行,相应的法律后果亦应由万博公司自行承担。综上万博公司要求艾比恪公司返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万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艾比恪公司与海康公司之间的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海康公司与万博公司之间达成了订立采购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对于其要求海康公司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6元,由原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