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三河市绿之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1幢B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邬伟琪,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河市绿之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黄土庄镇二百户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孟宪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泰达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吴家窑一号路犀地一期2-3-1901。
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河市绿之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泰达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14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14100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涉案的《政府采购合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签约主体的明确规定,该合同自始未成立,更未达成关于管辖权的约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政府采购合同》注明的甲方为三河
市交通运输局(三河市绿之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合同落款盖章的主体为被上诉人。其中第八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管辖法院为三河市人民法院)。”本案中,上诉人并未否认《政府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因本案只是处理管辖的程序问题,本院只对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具体涉案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效力问题,应经过实体审理进行确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吴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