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0434号
原告:陕西众誉诚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雯菲,陕西同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邬伟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珍川,男,汉族,1987年12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公民身份号码:51162XXXX7********。
原告陕西众誉诚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众誉诚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被告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众誉诚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众誉诚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胡军卫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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