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泰贸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2878号
原告:江苏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杨屯镇沛北经济开发区江龙路22-3#A-3。
法定代表人:陈少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洁,上海泸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贸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幢A2188室。
法定代表人:周玲玲,执行董事。
第三人: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1幢B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邬伟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西兰,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贸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中**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计790元,由原告江苏中**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春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