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8770号

原告:杭州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四维村。

法定代表人:王宇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寿洪,杭州市塘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振兴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董事长。

原告杭州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华公司)诉被告杭州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昊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华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1222.84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申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寿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昊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昊方公司承接杭州市崇贤新城横九路以南横十路以北区域路网工程(崇贤路南段、尚贤路南段)后,向原告申华公司购买混凝土。2018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一份,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对付款方式规定了供砼后,由供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方在收到供方发票后七天内付清发票砼款。合同还约定,若需方逾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供方损失及逾期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申华公司根据被告昊方公司浇灌进度进行供货。至2019年4月11日结帐,被告昊方公司尚欠原告贷款291222.84元。2019年4月12日,原告申华公司将全部货款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交于被告昊方公司。事后,被告昊方公司支付原告申华公司货款100000元,尚欠货款191222.84元未付。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支付所欠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申华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昊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91222.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24元,由被告杭州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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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吴 翔

人民陪审员  孙荣水

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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