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图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同人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89898553W。
法定代表人陈时铎,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浩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100号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890567831。
法定代表人周利祥。
申请执行人杭州图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浩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杭滨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图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浩益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6714.44元及违约损害赔偿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7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杭州浩益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之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周利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浩益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6月27日被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连续六个月未经营为由吊销营业执照。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
6、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股权、对外投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股权、对外投资信息。
7、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20年2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截止到2020年5月19日,被执行人杭州浩益建设有限公司尚应支付货款196714.44元及违约损害赔偿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7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175元、执行费28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申请方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浩益建设有限公司暂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袁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