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8执字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内县。
被执行人杭州浩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100号603室。组织机构代码:6890567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浩益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至裁定书落款之日止,被执行人杭州浩益建设有限公司尚有款项12357.01元、诉讼费5680.50元、执行费89.86元未付。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字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生效。
执行员*清
执行员*波
执行员*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