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8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杭州浩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组织机构代码:68905678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浩益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2月6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260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8年2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大额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未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18年4月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布控,截止到目前为止,尚未抓获。
5、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2018年6月26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26030元,执行费290元,案件受理费522元,共计26842元,上述款项均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