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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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9818号
原告:杭州浩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浩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浩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浩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