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联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汇发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恒联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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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财保90号
申请人:杭州汇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328260068G,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负**杭州欧亚达家居广场**A52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红,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恒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85837806,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span>
法定代表人:***。
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杭州汇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杭州恒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30日将申请人杭州汇发建材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恒联建设有限公司财产在942222.24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杭州恒联建设有限公司限额在942222.24元内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汇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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