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恒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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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3816号
原告:浙江中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57924921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汽车站北杭州萧山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孙志员,公民身份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雨宁,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恒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85837806T,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1435室。
法定代表人:高尔伟。
原告浙江中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中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中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莉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姗
书记员许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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