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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3民初2635号
原告:杭州余杭索利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宇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英,杭州市临平区塘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杭州恒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1435室。
法定代表人:高尔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索利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恒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索利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索利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索利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94元,合计7768元,由原告杭州余杭索利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唐启祥
书记员张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