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民初6570号
原告: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73590858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逸盛路44号三号营业房西边327室。
法定代表人:沈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植汽车睢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019668025,住所地睢宁经济开发区绕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有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植汽车睢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审理。
审 判 长 梁 云
审 判 员 黄玉宝
人民陪审员 刘 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