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保1012号
申请人: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逸盛路****营业房西边**。
法定代表人:沈红卫,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省品重钢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晶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朝孟。
申请人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品重钢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331444.68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书面财产保单保函一份,在1331444.68元范围内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品重钢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331444.6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