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423民初219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人,自由职业,住景德镇市珠山区。
委托代理人:叶瑞,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自由职业,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逸盛路****营业房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735908587。
法定代表人:沈红卫。
原告***与被告潭红庆、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剑独任审判,书记员郑国英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前,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叶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意向协议金1000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518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工程内部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将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承包的位于武宁县小别墅分包给原告承建,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的承包合作意向协议金,原告付款后被告出具了收条1份。后该项目工程一直未开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意向协议金,被告口头答应退还但一直未予退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经审查明:2019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内容为“现有江西庐山西海直升机旅游疗养度假村总包工程,开发商江西思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包方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今达成意向把总包工程中的100幢小别墅土建分包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友好合作签属本意向书,等本工程全面开工时再签订工程内部分包合同”《工程内部分包意向协议》1份,同日,***出具内容为“100幢小别墅分包内容包括暂定价:每平方米610元/m2,包括粉刷工、泥工、钢筋工、木工带板、架子工带钢管、塔吊”的说明一份。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合同意向金,被告于2019年5月25日出具内容为“今收到***关于江西庐山西海直升机旅游疗养度假村工程100幢小别墅土建分包意向协议金拾万元整”的收条1张。后被告一直未将意向协议书中约定的100幢小别墅土建工程给原告承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要求其返还100000元意向金一直未果,故原告诉诸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内部分包意向协议,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的合同意向协议金,双方之间形了合同关系。被告未能实际履行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其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100000元合同意向协议金。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意向协议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还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未写明履行协议的具体时间,且原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应当返还该合同意向协议金的时间,故原告该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未到庭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合同意向协议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