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9835号
原告:义乌市豫鑫门窗商行,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二区60幢3单元一楼。
经营者:***,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桥乡******西组04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杭州宏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唐家埭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豫鑫门窗商行与被告杭州宏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豫鑫门窗商行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豫鑫门窗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豫鑫门窗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豫鑫门窗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