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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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2121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节来、***,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134698803L,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
法定代表人:金哲。
第三人:杭州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32431914E,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诚
二○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