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2执19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鸿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8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33824728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桐庐分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玉华路3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328318565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1幢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86832430。
法定代表人:***。
杭州鸿钜建设有限公司与**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桐庐分水)有限公司、**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22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桐庐分水)有限公司、**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鸿钜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483044.4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32元、执行费714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桐庐分水)有限公司、**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桐庐分水)有限公司、**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桐庐分水)有限公司、**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桐庐分水)有限公司、**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3年1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桐庐分水)有限公司、**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罚款1次计1000元(已缴纳)。同时已将被执行人**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桐庐分水)有限公司、**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鸿钜建设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但本案无处置权,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22执19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兰世民
审判员***
审判员陆如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