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鸿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下执民字第269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杭州鸿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友谊社区后河东,组织机构代码:757226001。
法定代表人***。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5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并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26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戴卫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韦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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