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鸿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工信担保有限公司、杭州鸿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0执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工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朝阳西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俞从钧。
被执行人杭州鸿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袁浦路16号-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友谊社区后河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重庆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板桥工业园区(荣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工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鸿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0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工信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鸿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工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39278.23元、违约金28178.35元(按本金939278.23元、月利率2%,自2016年1月8日暂算至2016年2月22日止,2016年2月2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律师代理费21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浙江工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鸿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牌号为浙A×××××的机动车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7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浙江工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牌号为浙A×××××的机动车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11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浙江工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牌号为浙A×××××的机动车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27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浙江工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牌号为浙A×××××的机动车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8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杭州鸿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369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鸿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鸿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鸿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鸿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和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有价证券。本院已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浙A×××××、浙A×××××,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A×××××、浙A×××××,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A×××××、浙A×××××、浙A×××××、浙A×××××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18年7月29日,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鸿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鸿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工信担保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