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和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利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民终1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长木里39-1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030000853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吉利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276号(君阅国际公寓)65幢3-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6961167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和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和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吉利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嘉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和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和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