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友谊社区后河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80180160。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4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地在下城区,故本案应由该经常居住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费用由***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一审被告***的住所地及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均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杭州市下城区,缺乏证据证明,不予采纳。综上,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危薇
审判员缪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