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10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友谊社区后河东。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149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4808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3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基层组织调查对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本院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浙A×××××、浙A×××××号车辆,但实际未扣押。截至2020年6月19日,本案执行的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且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