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0执90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闲林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天目山西路228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友谊社区后河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闲林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闲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闲林支行借款420万元,支付利息148266.32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0日止,此后至借款还清日的利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律师代理费损失39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闲林支行对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水木清华苑北区15幢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1898元,被执行人***、***负连带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浙A×××××、浙A×××××,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A×××××、浙A×××××,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A×××××、浙A×××××、浙A×××××、浙A×××××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杭州市××区××街道水××幢的房产。截至2018年7月29日,本案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执行款4512145.07元和案件受理费41898元,其余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闲林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