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华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5521号
原告杭州华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永跃,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永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杭州华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华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华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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